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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3-01-18 10:37:43 成都人事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 文章来源:成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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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事(人事与劳动)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局,市级各部门人事(组织人事)处:

  经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九日

  《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离岗待退

  1、办理离岗待退手续,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并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2、“工作年限满30年”、“工作年限满20年”按实际工作年限周年计算。

  3、离岗待退人员在离岗待退期间的基本工资是指本人工资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不包括个别系统活工资的提高比例部分);非生产性补贴是指93年工改时的保留津贴、粮贴、事管字〔1996〕87号文件规定的适当补贴和成人工〔2001〕14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其中适当补贴和生活补贴若在岗人员未执行,离岗待退人员也不执行。其它如教龄津贴、护龄津贴、驾贴等各种岗位性津贴属生产性补贴,离岗待退人员不享受。实行统一规范职务补贴标准的事业单位按月人平增加900元的工资总额计划,离岗待退人员不执行。

  4、2005年12月31日以前,凡符合离岗待退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离岗待退,经单位同意后,在符合离岗待退条件的当月办理手续,不得提前办理。

  二、关于病退

  5、办理病退的人员,计发退休费比例的工作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三、关于鼓励自主创新创业

  6、成都市中小学和市级部门所属中专学校、技工学校的教职工是否可以申请离岗自主创新创业,分别由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四、关于鼓励自谋职业

  7、《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第48条规定的“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是指本单位上年全年以货币形式发放给本人的实际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月数。若按上述原则计算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上年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额(固定工资和按规定比例计发的活工资),则上年月平均工资以本人上年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额为准;如果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当地月平均工资”,在我市按2003年成都市事业单位人员的月平均工资13679元执行。

  8、安置费计算公式为:(1)当本人上年月平均基本工资<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41037元(13679×3=41037元)时,计算公式为:安置费=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本人连续工龄;

  (2)当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本人上年月平均基本工资<41037元时,计算公式为:安置费=本人上年月平均基本工资×本人连续工龄;

  (3)当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41037元时,计算公式为:安置费=41037元×本人连续工龄。

(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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